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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如何办理不动产权证

咨询时间

2024-01-27 23:21:17

处理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回复时间

2024-01-30 09:3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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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农村的自房子在(10多年前)建房之初,已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但到了2015年3月1日后,国家开始进行改革停办《集体土地使用证》,现实施了《不动产权证》,请问像这种情况,原来的老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还有法律上的土地权属效用吗?如果没有用了,那么请问如何办理《不动产权证》呢,需要哪些手续,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请予以答复并预留一下办理单位的咨询电话,谢谢。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规定,坚持不变不换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各历史阶段颁发的宅基地证书继续有效,对有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需求的,完成地上房屋补充调查后办理登记。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3)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有批准权限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者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证单位为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因您未说明所在县区,且您电话未能打通,现将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电话告知您,可联系咨询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电话。0394—6071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