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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0 22:30:09

处理部门

市城市管理局

回复时间

2022-09-23 14: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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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你好!关于周口市商品房天然气初装费向住户收取问题,周政办〔2017〕4号文规定:《建设规划工程许可证》在2017年1月10日以后的项目,免收天然气初装费;发改价格〔2019〕1131号文规定:2019年6月28日起不得收取天然气初装费;国办函〔2020〕129号文规定:2021年3月1日起取消收取天然气初装费。请问2019年6月28日之后、2021年3月1日之后在周口购买的《建设规划工程许可证》在2017年1月10日之前的商品房,住户是否免缴天然气初装费?

回复内容

根据《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1〕130号)、《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天然气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周政办〔2017〕4号)文件规定,对于2017年1月10日前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截止至2019年6月28日之后,与新建商品房配套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统一纳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燃气企业等不得另外向商品房买受人单独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