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三起典型案例
来源: 周口市应急管理局宣传训练科 时间: 2025-12-18 14:34:51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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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周口市应急管理局对河南通福安全评价有限公司评价报告失实的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5年7月4日,省应急系统执法检查第九组在川汇区河南兴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河南兴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办公室人员聚集场所,河南通福安全评价有限公司对该公司出具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HNTF-豫-202501-040115)与现场实际不符。周口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河南兴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并调查,确认“该企业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办公室人员集聚场所的实际情况与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不符”的问题属实。

查处理由及结果:根据该企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对该企业处责令停业整顿,并对企业处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事故风险、安全管理状况进行评价,辨识与分析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审查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其他规范要求的符合性情况,出具不实评价报告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更为经济社会稳定运行带来巨大风险,冲击安全底线。预测发生事故或造成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作出安全现状评价结论。只有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价,才能做到合理地预估风险,制定管控措施,防患于未然。本案中河南通福安全评价有限公司未按照有关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造成其出具的河南兴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评价报告存在安全隐患。

案例二:周口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河南宏旺木业有限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5年9月1日,省第16检查组发现河南宏旺木业有限公司未执行粉尘清理制度,造成现场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重大事故隐患。经周口市应急管理局立案调查,该公司存在未执行粉尘清理制度,造成现场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查处理由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对该企业处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该案例集中暴露了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的共性问题,主要表现在粉尘清理制度落实不到位、防爆措施缺失等问题。此类隐患看似未直接引发事故,实则随时可能因火源、粉尘浓度达标等因素触发爆炸。处罚案例既体现了执法部门对粉尘重大隐患的零容忍,也警示企业,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粉尘清理制度的严格落实是粉尘防控的关键,任何违反粉尘爆炸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追责。

案例三:扶沟县俊伟木业有限公司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案

基本案情:省明查暗访第16组检查发现扶沟县俊伟木业有限公司存在砂光机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重大事故隐患。

查处理由及结果: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决定给予该企业责令消除隐患,罚款两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这对企业的生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因此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控制管理,对于预防重特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企业来说,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深入分析产生的根源并纳入风险系统进行预防控制,使生产安全管理的焦点向事前预防转移,进行源头治理、防控,严防“带病运行”,‌从而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全力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责任编辑:周口市应急管理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