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安监管〔2015〕89号
周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发区、港口物流园区安全办,东新区招商融资促进局和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总局令74号),切实提升我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工贸等行业领域。
二、检查内容
(一)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
(二)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和演练情况;
(三)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设置、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建设情况;
(四)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建设、救护协议签订情况,应急装备、器材、物资的配备和保养维护情况;
(五)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考核;
三、时间安排
检查自11月2日开始至12月3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11月2日-11月20日):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自查自纠,自我完善提高。
(二)检查抽查阶段(11月20日-12月20日):各县(市、区、场)安监局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检查。
(三)督查总结阶段(12月20日-12月30日):市安监局组织专项督查组,对各县(市、区、场)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专项检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督查,并将抽查情况予以通报。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紧密结合“查尽责、除隐患、保安全”活动,精心研究,周密部署,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认真制定本地自查工作方案,扎实推进工作,确保此次专项检查工作有序开展。
(二)全面检查、务求实效。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全覆盖、重实效”的要求,全面开展应急管理专项检查工作。对查出的问题要建立问题台账,分级跟踪督办、限期落实整改,确保专项检查,不走过场,取得成效。
(三)贯彻落实情况及专项检查工作总结,请于11月10日,12月20日前,报市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联系电话:0394-8280889传真电话:0394-8286998
邮箱:zkajyj@163.com
2015年10月26日
周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5年10月26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