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安监总局2012年9月6日发布的《关于依法加强涉嫌犯罪的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的要求,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制品、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易燃易爆物品。
二、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监管部门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物、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七、凡自行终止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及私存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违法行为、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从宽处理;对拒不投案自首或者继续从事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将依法严惩。
八、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向公安机关、安监部门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及私存黑火药、烟火药等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500—100O元的奖励。有关部门对举报人保密。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安监部门举报电话:1235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