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周口市社会民营加油站危险 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周口市安监局 时间: 2018-05-29 16:11:01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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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周口市社会民营加油站危险

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周安监管[2018]64号

 

各县(市、区、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安监办、东新区招商局、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安全办:

《周口市社会民营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2018年5月18日

周口市社会民营加油站危险化学品

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社会民营加油站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周口市辖区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从事汽油、柴油经营的社会民营加油站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汽油、柴油列入了《危险化学品名录》,经营汽油、柴油,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油、柴油经营活动。

第四条 社会民营加油站(以下简称加油站)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受理、审核、颁证的原则。

市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委托各县市区(含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黄泛区农场)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辖

区内加油站实施行政许可,指导监督各县市区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按照市安全监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加油站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首次申请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加油站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加油站建设前,应当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加油站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受委托的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安监部门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2、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4、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印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七条 县级安监部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受理后,

应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核查中凡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核批复擅自施工的,应当依法查处。

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整改符合要求后,县安监部门向建设单位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未取得《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不得开工建设。

第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结论。

第十条 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加油站,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县安监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1、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4、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和其它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材料;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证明文件;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备案登记表;

  8、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证明材料;

    9、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10、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

第十一条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县级安监部门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1、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和其它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证明文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备案登记表;

  7、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经批准改建、扩建的加油站,延期申请时同时提交加油站改建、扩建安全设施“三同时”材料。

不经批准,擅自改建、扩建的加油站,应当依法查处。

第四章 经营许可证审核颁发

第十三条 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县级安监部门应组织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安全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现场核查需要聘请专家参与的,应当从省、市安全生产专家库中抽取,抽取专家人数应为奇数。

现场核查发现需要整改的问题,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整改。整改结束,经县级安监部门验收合格,出具复查报告。

第十四条 县级安监部门通过审查,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加油站颁发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对持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仅限双品种)且未办理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逾期的加油站,由县级安监部门依法处罚后,按首次申请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单品种柴油加油点申请增加经营汽油,按首次申请程序办理。

第五章 经营许可证变更

第十七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应向县级安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4.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5.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县级安监部门收到变更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收回原经营许可证,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

第六章 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安监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诚信的原则,严格依法办理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县级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不得索取或接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它利益。严禁利用行政许可收费或变相收费。

第二十条 县级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按照“一企一档”原则,规范建立行政审批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级安监部门应当定期向市安监部门报送

委托行政审批资料信息,接受市安监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二条 市安监部门应当采取抽查的方式对委托行政许可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存在有下列不符合规定行为的,应及时撤销相关审批决定。

1.不符合行政审批条件,违法审批的;

2.超越委托权限办理行政审批的;

3.委托方认为应当撤销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条 加大对安全评价报告真实性和符合性的核查,落实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管措施,对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重大疏漏、弄虚作假,依法追究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服务对象指定或推荐评价单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加强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规行办法》(周安监管[2016]115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本局出台的其他有关加油站许可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周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周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5月18日


责任编辑:周口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