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7日22时40分许,在106国道淮阳区郑集乡梅庙村路段,发生一起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与一辆三轮汽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0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两级党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全力抢救伤员,做好善后工作,对该事故进行倒查反思,全面检视工作短板,彻查原因,理清责任,依法依规依纪追责,并开展道路安全隐患全面排查整治工作,坚决杜绝此类事故发生。
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1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市政府于9月19日成立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总工会和淮阳区政府组成的周口市淮阳区“9·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周口市纪委监委和聊城市政府派员参加,对事故依法依规进行全面调查。事故调查期间,山东省聊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给予了积极配合支持。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检验鉴定、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综合分析及询问相关人员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查清了事故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周口市淮阳区“9·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肇事货车驾驶员王*翰不具备驾驶资格且在营运行驶过程中未做到安全文明驾驶、规范操作导致碰撞三轮汽车,造成违规占用公路打场晒粮当地群众徐*等人伤亡后果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9月17日22时40分许,王*翰驾驶鲁PL2109重型半挂牵引车(鲁P588L挂)由南向北行驶至106国道(陈都大道)淮阳区郑集乡梅庙村路段时,与当地群众徐坤停放在路中心隔离墩东侧第二机动车道内未悬挂号牌的三轮汽车发生碰撞,碰撞后三轮汽车失控与该车辆右前方非机动车道内的徐*和步行人王*梅、徐*明、徐*婷、徐*雯及停放的两轮电动车(悬挂“周口3282617”)发生碰撞,造成徐*、徐*明、徐*雯受伤入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梅、徐*婷受伤入院及三轮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起涉嫌对王*翰的交通肇事行为进行顶替。
(二)肇事货车驾驶人情况
王*翰,准驾车型:B2,实习期至2024年2月21日,交通方式:驾驶鲁PL2109重型半挂牵引车(鲁P588L挂)。
(三)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鲁PL2109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行车证》登记所有人:山东省东阿县海天物流有限公司。登记日期:2023年7月27日,档案编号:371500140603,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7月,核定驾驶室载客人数:2人,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
2.鲁P588L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机动车行车证》登记所有人:山东省东阿县海天物流有限公司。登记日期:2023年7月27日,档案编号:371500140606,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7月,核定载质量:34000Kg,车辆实载:33920Kg。
经查,重型半挂牵引车、半挂车实际出资人为王*起,其首付出资并银行按揭贷款。王*起购车后,与山东省东阿县海天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缴纳一定数额管理费后,由该公司为其提供相关法律手续和条件,为肇事货车办理了《机动车行车证》、危化品车辆道路经营运输手续,履行了驾驶员备案程序,允许王*起以其公司名义进行危化品运输经营。双方实际为挂靠关系。
3.豫PKJ922号三轮汽车。车辆登记所有人:张*生
经查,车辆使用人:徐*,交通方式:停驶未悬挂号牌三轮汽车。该车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
(四)事故货车单位概况
1.基本情况。山东省东阿县海天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物流公司),系鲁PL2109(鲁P588L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辆所有人。成立时间:2014年3月18日,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4493027964X,法定代表人:刘*俊,营业期限:长期,公司地址:山东东阿经济开发区香江路东晨光路南路口东南角。道路经营许可证字号:鲁交运管许可鲁字371500600028号,有效期至2026年3月15日。经营范围: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等。
2.安全管理架构情况。法定代表人:刘*俊,总经理(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奎,安全经理:马*兵,安全科长:高*,财务科长:王*,车辆技术科长:秦*龙,调度科长:杨*成,监控员:孙*等3人,安全员:李*东等10人。
(五)事故现场情况
该事故现场(K781+200)位于106国道(陈都大道)周口市淮阳区郑集乡梅庙村路段,案发地处于周口市淮阳区西部,属于平原地区。106国道贯穿郑集乡,道路呈南北走向,南至S207省道,北至G344国道。道路中心为水泥墩硬隔离,道路设计路基宽度为24.5米,路面宽23米,沥青混凝土路面,行车道宽2×2×3.75米,中间带宽2.0米(含中央分离带1.0米和路缘带2×0.5米),硬路肩2×3米,土路户为2×0.75米。双向六车道(包含非机动车车道),路面为沥青路面,夜间无路灯照明,路侧无防护设施,路面平坦干燥,施划有道路标线,路两侧有道路标志标牌。
(六)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驾驶人酒精含量及毒检情况。事故现场对王*翰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测试结果为0mg/100ml;经周口市三川司法鉴定所鉴定,王*翰的血液中未检测出酒精成分;经对王*翰进行毒品检测,测试结果为阴性。排除其酒驾毒驾行为。
2.尸体检验鉴定情况。经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徐*、徐*明符合机体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及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徐*雯符合头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3.车辆检验鉴定情况。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
(1)事故发生时,由南向北方向行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前部右侧及右侧前部与道路东侧头北尾南方向停止的未悬挂号牌三轮汽车后部左侧发生过接触碰撞;事故发生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速度约为64.3千米/小时。
(2)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右前转向灯在事故中损坏,左右前近光灯、左右前远光灯及左前转向灯均完好无损、工作正常;行车制动系统连接正常,未见有异常。
(3)未悬挂号牌三轮汽车的后部反光标识不符合GB7258及 GB23254标准规定的要求;该三轮汽车的尾部照明和信号装置不符合GB7258-2017标准规定的要求。
(七)事发现场天气情况
事发时天气:无降水过程,能见度良好,湿度适中。
(八)伤亡人员情况
1.徐*,交通方式:三轮汽车(停驶状态)。经鉴定,徐*符合机体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及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
2.徐*明,交通方式:步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徐明明符合机体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及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
3.徐*雯,交通方式:步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徐艺雯符合头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4.王*梅,交通方式:步行人,受伤。
5.徐*婷,交通方式:步行人,受伤。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情况
2023年09月17日22时46分,淮阳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值班民警陈*接110指挥中心指令称:在淮阳区西三环郑集乡梅庙村路段一辆货车与行人发生碰撞,有人受伤。接警后值班民警迅速出警,同时通知120急救和有关单位赶赴现场施救,分别向大队、支队及区公安局主要领导进行报告。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接报后,周口市、淮阳区政府迅速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周口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指导应急、公安、交通、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经过救援,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应急救援共出动警力10人、120救护车5辆、其他专业救援车辆2辆。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河南省应急管理厅、河南省公安厅主管领导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调查、善后处置工作。目前,两名伤者正在医院接受治疗,病情稳定;相关善后处理已完成。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周口市政府、淮阳区政府及公安、卫生健康、应急、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急响应及时、预案启动顺畅、应急组织有序,现场救援处置有效;善后安抚工作统筹有力、平稳有序;信息上报工作及时准确、发布规范。
三、事故直接原因
(一)驾驶员王*翰不具备驾驶资格且在车辆营运行驶过程中未做到安全文明驾驶、规范操作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
事发货车驾驶员王*翰(持B2证),在准驾不符、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资格的情况下违法驾驶鲁PL2109重型半挂牵引车(鲁P588L挂),行驶至事发路段时,驾驶车辆中使用手机,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夜间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未做到安全文明驾驶、规范操作,致使事故发生。且在事故发生后未如实供述,为逃避法律追究,让王*起顶替其交通肇事行为。
(二)遇难者当地群众徐*等人违法占用道路从事非道路交通活动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
事发当地群众徐*违规占用公路打场晒粮时,未在来车方向放置警示标识;把其驾驶至现场的未悬挂号牌五征三轮汽车停放在道路东半幅右侧第二机动车道内,且该三轮汽车后部反光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在夜间无照明的情况下占用道路从事非道路交通活动。徐*多人在现场违规占用公路打场晒粮的行为加重了事故后果。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海天物流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该公司存在“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落实不到位,未有效开展安全生产双重预防体系建设、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等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突出问题。
2.对肇事车辆违法运营和驾驶员违法驾驶行为失控漏管。该公司对肇事驾驶员准驾不符、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资格和实际车主王*起违法换驾等行为失控漏管;没有对该肇事车辆实际负责人、肇事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制止与处理,对肇事车辆驾驶员违法运输危险品未进行有效管控,没有及时消除该车营运行驶中长期造成的沿途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直至致使此次事故发生。
3.对挂靠车辆管理不到位,对备案驾驶员管理流于形式。该公司没有按照公司运营调度和安全管理等有关制度对挂靠车辆进行规范化管理。一是没有落实公司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对肇事车辆存在以下行为失控漏管:该肇事车辆公司备案驾驶员为王*中和王*起,押运员为王*翰。王*中自该车辆营运到事故发生,一次也没有驾驶肇事车辆;在车辆实际营运中,为了规避疲劳驾驶违法行为查处,王*起通过其微信群三次雇佣临时驾驶员、多次交给押运员王*翰也是其儿子擅自用备案驾驶员王*中的识别卡启动驾驶该车辆;二是没有落实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该车辆公司备案押运员王*翰不依法履职,没有及时制止王*起临时雇佣驾驶员的行为,其自身不具备驾驶资格且多次违法驾驶危化品运输车辆直至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让其父亲王*起顶替其肇事驾驶行为,其行为属于明知道违法而侥幸铤而走险;三是没有落实公司的危化品运输调度制度。在车辆实际营运中,王*起自行组织货源,在申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过程中,公司相关人员没有严格把关,没有以公司名义与危化品供货企业和使用企业签订相关运输合同等。
4.安全隐患未形成闭环管理。该公司对所属的肇事车辆鲁PL2109(鲁P588L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动态监控长期监管不到位,动态监控的监管流于形式,动态监管记录台账不完善;通过调阅鲁PL2109(鲁P588L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动态监控轨迹,对肇事车驾驶员长期换驾等违法行为未发现,没有落实公司动态监控、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制度,特别是事发当日值班员对违法换驾等行为视而不见,没有履职尽责。
5.未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没有严格落实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培训制度;公司未制定完善的年度培训计划,涉事驾驶员未进行公司岗前培训;组织公司员工参加线下安全例会教育培训人员较少,安全培训内容较少,培训形式单一,公司只注重组织驾驶员、安全员线上安全教育培训,很少组织公司全体人员进行线下安全教育培训。
(二)有关政府部门存在的问题
1.东阿县交通运输局。作为海天物流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未严格履行“三管三必须”职责,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不力,存在行业监管不到位,对安全生产督导检查、隐患整改不力,工作指导存在漏洞、安全管理存在盲区。
2.东阿县交通运输局执法监察大队。作为海天物流公司的行业监管执法部门,对该公司长期存在的“未严格落实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肇事司机驾驶车辆过程中玩手机等违法违规行为管控不到位,对事故车辆动态监控长期监管不到位,动态监控的监管流于形式,对挂靠的车辆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没有及时发现,执法监督不到位,对违法违规企业处罚偏松偏软。
3.东阿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作为海天物流公司的行业指导部门,对该公司长期存在的“未严格落实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肇事司机玩手机等违法违规行为管控不到位,对事故车辆动态监控长期监管不到位,动态监控的监管流于形式,对挂靠的车辆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没有及时发现,行业指导管理不到位。
4.淮阳区交通运输局。未严格履行“三管三必须”职责,对当地群众路面晒粮等违法行为未与公安、公路等部门和属地乡镇政府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对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规划管理不力,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流于形式,对路面晒粮等违法行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管控不力。
5.淮阳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未严格履行“三管三必须”职责,对当地群众路面晒粮路面等违法行为未与交通、公安等部门和属地乡镇政府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对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规划管理不力,对路面晒粮等侵犯路权的违法行为管控不力,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没有形成闭环。
6.淮阳区公安局。未严格履行“三管三必须”职责,对路面晒粮路面等违法行为未与交通、公路等部门和属地乡镇政府建立工作联动机制,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流于形式,对事故路段开通以来道路交通事故多发频发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7.郑集乡。作为事发路段属地乡镇政府,对当地群众路面晒粮路面等违法行为未与交通、公安和公路等部门建立工作联动机制,未能有效履行事发道路“打场晒粮、安全管理”等属地管理工作职责,日常安全隐患排查不细致,宣传教育、指导管理不到位。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如下: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1.王*翰,系货车肇事司机。2023年9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10月1日被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王*起,系肇事货车实际车主。2023年9月19日因涉嫌包庇罪被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10月1日被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3.马*兵,系海天物流公司安全经理。2023年9月2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10月7日被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4.孙*,系海天物流公司动态监控监控员。2023年9月2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10月7日被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5.高*,系海天物流公司安全科长。2023年10月14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办理刑事拘留手续并网上追逃,2023年11月20日主动归案后被淮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6.王*奎,系海天物流公司总经理(公司实际控制人)、东阿县政协委员,2023年10月14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办理刑事拘留手续并网上追逃,2023年11月20日主动归案后被淮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二)建议移送东阿县予以问责人员(7人)
按照程序,调查组查明了东阿县相关责任部门有关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和履职不到位的事实,认定相关领导干部应予以问责。建议东阿县按照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对相关同志予以问责。有关人员基本情况及有关责任事实如下:
1.宋*军,系东阿县交通运输局执法监察大队运政科副科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执法检查不力直接责任,建议: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职工管理权限,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2.周*超,系东阿县交通运输局执法监察大队运政科科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执法检查不力直接责任,建议: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职工管理权限,给予其行政严重警告处分。
3.魏*玉,系东阿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货运科科长。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行业指导和管理工作履职不到位直接责任。建议: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职工管理权限,给予行政严重警告处分。
4.周*,系东阿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大队指导员(主持大队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执法检查不力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职工管理权限,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5.邵*川,系东阿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主任。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行业指导和管理工作履职不到位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职工管理权限,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6.赵*生,系东阿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交通运输执法工作。未严格履行“三管三必须”职责,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不力,工作存在漏洞,管理存在盲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分管行业执法监督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其诫勉谈话。
7卢*坤,东阿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二级主任科员,分管交通运输服务中心。未严格履行“三管三必须”职责,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不力,工作存在漏洞,管理存在盲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分管行业管理指导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其诫勉谈话。
(三)对周口市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11人)
8.郑*,系淮阳区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三中队中队长,负责片区内路域巡查工作。对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规划管理不力,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流于形式,对路面晒粮路面等违法行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管控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综合行政执法不到位直接责任,建议: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其免职,调离岗位。
9.李*峰,系淮阳区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负责主持淮阳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日常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综合行政执法管理不到位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0.雷*,系淮阳区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分管淮阳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综合行政执法监督不到位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其通报批评。
11.刘*金,系淮阳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路产路权大队大队长。未有效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职责,对路面晒粮路面等违法行为管控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履职管理不力直接责任,建议: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其诫勉谈话。
12.陈*坤,系淮阳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分管路产路权大队和机扫队。未有效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分管领导职责,对路面晒粮路面等违法行为未与交通、公安和属地乡镇政府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对路面晒粮路面等违法行为管控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履职管理不力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给予其提醒谈话。
13.史*力,系淮阳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主任,负责该中心全面工作。未严格履行“三管三必须”职责,对路面晒粮路面等违法行为未与交通、公安和属地乡镇政府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行业管理不力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写出深刻检查。
14.郭*林,系淮阳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淮周中队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巡查管控不到位直接责任,建议: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免去其淮周中队中队长职务,并调离交警大队。
15.夏*奇,系淮阳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巡查管控不到位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其诫勉谈话。
16.林*杰,系淮阳区公安局分管交警工作的党委委员。对路面晒粮路面等违法行为未与交通、公路和属地乡镇政府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对路面晒粮路面等违法行为执法工作管控不力,对事故路段开通以来道路交通事故多发频发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巡查管控不到位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其提醒谈话。
17.张*,系郑集乡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不到位直接责任。建议: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其诫勉谈话。
18.孟*华,系郑集乡农办主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不到位直接责任。建议: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其诫勉谈话。
(四)给予海天物流公司及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海天物流公司
海天物流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没有落实公司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对肇事货车及驾驶员违法运输危险品未进行有效管控,没有及时消除该车营运行驶中长期造成的沿途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直至致使此次事故发生,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议:1、由周口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2、由聊城市交通运输局责令执法部门对该公司依法依规予以暂停新增业务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2.海天物流公司有关人员
(1)刘*俊,系海天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由周口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2)王*奎,系海天物流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由周口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3)马*兵,系海天物流公司分管安全工作副经理,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由周口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4)高*,系海天物流公司安全科长,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由周口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五)其他处理建议
1.责令淮阳区政府向周口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建议东阿县政府向聊城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暴露出的其他问题及整改建议
(一)事发路段。作为新改建国道连接线,设计标准高,车流大、车速高,事发路段夜间无路灯照明,该项目路段的相关责任单位未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竣工验收,未落实安全生产的“三同时”工作机制,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违规组织交工通车,造成淮阳区公安局、交通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和郑集乡政府对该路段日常监管、执法巡查不到位,违规占道打场晒粮治理不彻底等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突出。建议:由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牵头督促业主单位整改到位。
(二)河南汇鑫职业技能培训有限公司。该公司存在违规培训,对驾驶员培训时未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等内容进行培训,造成驾驶员王劲翰安全驾驶意识淡薄,长期违法、违规操作驾驶危化品运输车辆。建议:由濮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法依规予以立案处理。
(三)濮阳市交通运输局。作为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河南汇鑫职业技能培训有限公司监督管理不到位,致使该机构组织驾驶员培训流于形式,造成本起事故驾驶员王劲翰安全驾驶意识淡薄,长期违法、违规操作驾驶危险品车辆,致使道路交通安全存在安全隐患。建议:由濮阳市交通运输局督促有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开展执法安全教育。
(四)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东阿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主管部门,对海天物流公司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督管理不到位。建议:根据有关规定,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聊城市纪委监委对聊城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东阿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相关人员予以追责问责。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道路运输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责任。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全面排查、及时治理、消除事故隐患,实行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全面实施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切实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全过程安全管理。二是要切实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按照要求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实时分析、及时提醒纠正处理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以及擅离规定线路、非正常行车等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管理制度,加强车辆日常维护检查和二级维护等作业技术状况管理,始终保持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三是要全面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养。加大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力度,提高驾驶人员驾驶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增强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驾驶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提升企业员工法治意识、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提升安全操作意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二)全面提升危化品运输协同监管能力。严格依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部门监管职责,落实危化品运输全过程监管。各级各部门要通过统筹协调、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方式,推动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各环节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查核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加强对全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动态监控的监督与考核,加密入企检查频次、加大执法力度,对道路危货运输问题企业实施最严格的治理整顿。要建立运力发展与安全生产挂钩等制度,全力遏制事故多发频发态势。要进一步优化危化品道路运输协同监管和线上线下联合执法,提升信息跨部门、跨层级动态共享能力;贯通各部门检查执法信息,与企业、车辆、从业人员等资质挂钩,推动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三)加强执法监管。各级各部门要严格履行“三管三必须”职责,对路面违规占道晒粮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加大对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规划管理力度,形成交通运输、公安、公路和属地乡镇政府工作联动,加大对道路安全隐患的排查,形成闭环管理。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秩序的管控,加大对超速、超载、超限、疲劳驾驶、准驾不符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要加强公路巡查和监督检查的力度和密度,尤其是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乱堆乱放等影响安全畅通的行为,要及时依法清理和查处。
周口市淮阳区“9·17”较大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