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被处罚人 |
张文 |
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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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周口淮阳产业集聚区加油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报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开工建设张文(个人)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周应急罚[2022] 4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2年3月1日 |
处罚结果 |
罚款2万元 |
处罚事由 |
2021年1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中国石化销售股份 有限公司河南周口淮阳产业集聚区加油站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发现该加油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报经我局审查开工建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 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 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 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的规定。该加油站建设项 目直接负责人张文负有主要责任。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 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 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 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 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加油站建设项目 直接负责人张文罚款的行政处罚。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