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被处罚人 |
童超 |
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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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周口扶沟222省道“3·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童超)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周应急罚〔20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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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时间 |
2026年4月30日 |
处罚结果 |
罚款两万肆千贰佰零玖点伍贰元 |
处罚事由 |
2025年3月28日15时10分许,周口扶沟222省道(由南向北方向)63KM+800M处(周口市黄泛区农场第十一分场境内)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00余万元。根据《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周口扶沟222省道“3·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周政文【2025】78号),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违法超车、逆向行驶、操作不当,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压中线行驶、两车临近时未采取适当的紧急制动、避让措施,事故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有关部门监管履职不力导致的生产经营性道路安全责任事故。该公司所属涉事客车长期未按许可路线营运、未督促涉事客车对违法行为闭环整改、动态监控设备未发挥预警和监管作用、安全培训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健全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该公司未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涉事客车长期未在审批的营运路线上行驶运营等违法违规运营失管失察,公司车辆驾驶员未采取有效的紧急制动和避让措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童超,周口周运运输集团高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对事故发生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第九十五: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童超两万肆千贰佰零玖点伍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