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7日22时40分许,在106国道淮阳区郑集乡梅庙村路段,发生一起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与一辆三轮汽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00余万元。
2024年1月12日,周口市人民政府对《周口市淮阳区“9·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批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以及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做好2023年度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和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市安委办决定对周口市淮阳区“9·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和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并成立了周口市淮阳区“9·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形成评估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4年10月31日,市安委办成立了由原组织事故调查的市分管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原参与事故调查的相关部门分管领导组成的评估组,依据《事故调查报告》,评估组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完成了评估工作。
二、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追究司法责任人员(6人)
1.王某某,系货车肇事司机。2023年9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10月1日被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王某某,系肇事货车实际车主。2023年9月19日因涉嫌包庇罪被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10月1日被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3.马某某,系海天物流公司安全经理。2023年9月2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10月7日被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4.孙某,系海天物流公司动态监控监控员。2023年9月2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10月7日被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5.高某,系海天物流公司安全科长。2023年10月14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办理刑事拘留手续并网上追逃,2023年11月20日主动归案被淮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6.王某某,系海天物流公司总经理(公司实际控制人)、东阿县政协委员,2023年10月14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办理刑事拘留手续并网上追逃,2023年11月20日主动归案后被淮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三)落实对周口市有关公职人员处理建议(11人)
1.郑某,系淮阳区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三中队中队长,负责片区内路域巡查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综合行政执法不到位直接责任,区纪委及有关部门严格落实事故调查报告对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给予区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三中队中队长郑兵免职、调离岗位的处分;
2.李某某,中共党员,系淮阳区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负责主持淮阳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日常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综合行政执法管理不到位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区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李登峰党内警告处分;
3.雷某,系淮阳区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分管淮阳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综合行政执法监督不到位重要领导责任。区纪委及有关部门严格落实事故调查报告对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给予区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雷凯通报批评;
4.刘某某,系淮阳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路产路权大队大队长。未有效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职责,对路面晒粮等违法行为管控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履职管理不力的直接责任,区纪委及有关部门严格落实事故调查报告对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给予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路产路权大队大队长刘泰金诫勉谈话;
5.陈某某,系淮阳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分管路产路权大队和机扫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履职管理不力主要领导责任,区纪委及有关部门严格落实事故调查报告对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给予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陈正坤提醒谈话;
6.史某某,系淮阳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主任,负责该中心全面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行业管理不力重要领导责任。区纪委及有关部门严格落实事故调查报告对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责令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主任史金力写出深刻检查;
7.郭某某,系淮阳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淮周中队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巡查管控不到位直接责任,区纪委及有关部门严格落实事故调查报告对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给予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淮周中队长郭广林免职并调离交警大队的处分;
8.夏文奇,系淮阳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巡查管控不到位主要领导责任,区纪委及有关部门严格落实事故调查报告对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给予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夏文奇诫勉谈话;
9.林某某,系淮阳区公安局分管交警工作的党委委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巡查管控不到位重要领导责任,区纪委及有关部门严格落实事故调查报告对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给予区公安局党委委员林志杰提醒谈话;
10.张某,系郑集乡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不到位直接责任。区纪委及有关部门严格落实事故调查报告对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给予郑集乡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人张鑫诫勉谈话;
11.孟某某,系郑集乡农办主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不到位直接责任。区纪委及有关部门严格落实事故调查报告对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给予郑集乡农办主任孟现华诫勉谈话。
(三)落实对外地市有关人员处理建议
事故报告中,牵涉濮阳市和聊城市的人员处理,已以周口市政府的名义向以上两个地市人民政府发函,依据属地管理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督促有关单位予以落实。
三、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海天物流公司。该公司对“肇事货车驾驶员王某某不具备驾驶资格且在车辆营运行驶过程中未做到安全文明驾驶、规范操作”等违法行为和肇事货车及实际车主王某起长期违法运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失控漏管,没有及时消除该肇事货车营运行驶中长期造成的沿途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直至致使此次事故发生;同时,还存在“对挂靠车辆管理不到位、对备案驾驶员管理流于形式、未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隐患未形成闭环管理、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突出问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已由周口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101万元。
2.海天物流公司有关人员
(1)刘某某系海天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已由周口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25200元。
(2)王某某,系海天物流公司总经理(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已由周口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25200元。
(3)马某某,系海天物流公司分管安全工作副经理,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给予马传兵吊销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考核资格证,罚款7500元的行政处罚。
(4)高某,系海天物流公司安全科长,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给予高军暂停其安全生产管理员资格,重新考核合格后上岗,罚款75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领导重视,精心安排部署
区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交通局、公路局及郑集乡政府等相关单位召开整改落实推进会,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参加,针对“9.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全面安排部署整改落实工作及责任人员追究处理等;周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及时下发《关于淮阳区陈都大道G344路口至陈都大道朝祖大道路口路段存在严重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督办通知》。
(二)剖析根源,落实整改措施
通过对该事件的深刻反思,深刻剖析存在的问题,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坚决贯彻总书记关于“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民的生命为代价;牢牢紧绷安全生产这根弦,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安全生产重要指示,从思想认识上提高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彻底整改。
1.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一是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督促危化品运输企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严格落实风险管控责任,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二是全面实施危化品运输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加强危化品运输全过程安全管理,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和管理工作。三是迅速开展运输企业警示教育,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动态监督等各项制度机制,重点对“两客一危”客货运企业、重点车辆和AB类驾驶员进行再排查,坚决杜绝“带病”车辆和驾驶人参与营运。四是强力推进源头隐患动态清剿制度,对重点企业实行“红黄蓝”三色预警管理,实行月例会和约谈制度,凡企业所属车辆有严重交通违法或发生亡人责任交通事故的,一律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依法处罚并停办相关车驾管业务。
2.全面提升危化品运输协同监管能力。严格依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六部门监管职责,落实危化品运输全过程监督。进一步优化危化品道路运输协同监管和线上线下联合执法,提升信息跨部门、跨层级动态共享能力;贯通各部门检查执法信息,与企业、车辆、从业人员等资质挂钩,推动联合信用惩戒。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追究,全力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3.加大路面巡逻管控。统筹调度公安、交通、公路等部门的执法力量,最大限度地把警力摆上路面,加大路面管控力度,聚焦公路客货运输突出风险和农村地区薄弱环节,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紧盯“两客一危一货”重点车辆,从严查处一批易肇事易肇祸交通违法,有效治理一批人、车、路、企交通安全隐患,全力稳定道路交通安全形势。
4.全面整治道路安全隐患。区安委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做好秋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提醒函》,督促区公安、交通、公路等部门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交流沟通,联合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整治清单,明确治理重点,立行立改,及时制止打场晒粮等占道行为,补齐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全面消除各类道路安全风险隐患。同时,在全区开展道路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今年发生较大事故的路段作为一类整治任务,并向两侧延伸5公里,在全面补齐交通标志标线基础上,增设中心隔离设施或发光道钉、震荡带等,稳步推进2020年以来一次死亡2人事故点段作为二类整治任务,建立台账,挂图作战,区政府联席办统筹协调,推动隐患整改取得实效。市公路事业中心对《关于淮阳区陈都大道G344路口至陈都大道朝祖大道路口路段存在严重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督办通知》(周安道专〔2023〕15号)要求,立即组织召开由设计、监理和施工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督办整改工作专题会议,并对淮阳区陈都大道G344路口至陈都大道朝祖大道路口进行现场勘察,要求施工单位对照和参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公路平面交叉设计和实施技术手册》《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等标准和技术手册要求整改,已整改到位。
5.强化安全监管责任。再次明确区、乡、部门各自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确保安全监管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公安、交通、公路等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一步强化行业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切实加强道路交通日常安全排查,强化路产路权维护,从源头消除安全隐患。对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乡镇、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严肃问责,追究相关责任。
6.强化提升宣传教育力度。结合道路安全宣传“五进”活动,充分发挥新媒体平台优势,加大重点违法行为、事故多发企业、禁驾人员公开曝光力度,将近期发生的典型违法案例和事故案例制作成图文、视频资料,提升警示教育的震慑力。在“三夏”和“秋收”期间,通过车载电台、宣传横幅和微信、抖音等网络平台多种形式,强化重点路段沿线宣传,营造浓厚公路禁打禁晒安全宣传氛围。同时,乡、村两级切实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耐心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充分利用空闲场地,合理安排晒粮场所,并以此次公路上打场晒粮引发的交通事故为反面教材,加强警示教育,增强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坚决杜绝公路上打场晒粮、堆放秸秆等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公路安全畅通。着力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行业尽责、社会协同、全民参与”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让道路交通安全真正深入人心、落到实处。
7.进一步抓好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培训,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管力度,开展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加强建筑工地施工安全,强化各施工工地施工安全检查;加强工贸企业安全监管,排查整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加强校园周边安全,做好人身安全监管和教育工作,加强校车管理;加强消防安全,加大消防隐患排查整治力度。
五、评估组评估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1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周口市人民政府迅速成立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总工会和淮阳区政府组成的周口市淮阳区“9·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周口市纪委监委和聊城市政府派员参加,对事故依法依规进行全面调查。事故调查期间,山东省聊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给予了积极配合支持。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检验鉴定、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综合分析及询问相关人员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查清了事故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评估组经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各单位均能依据市政府批复意见,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作出相关处理,未发现不按规定落实责任追究的问题。事故责任单位能认真汲取事故教训,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建章立制,进行事故各项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整改,有效提升了安全管理水平。各被评估单位基本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
要求。
周口市淮阳区“9·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