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周政自然公〔2022〕第15号)
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时间: 2022-08-17 17:42:10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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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周口市2021年度第十六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22〕794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位置、用途:

宗地一:高铁大道东侧,保税北路北侧;工矿仓储用地。宗地二:高铁大道东侧,滨河南路北侧;工矿仓储用地。宗地三; 高铁大道东侧,滨河南路南侧;工矿仓储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和面积

宗地一:拟征收李埠口乡岗叉楼村委会集体土地4.7128公顷,其中耕地4.3794公顷、农村道路0.3334公顷;

宗地二:拟征收李埠口乡岗叉楼、苑寨村委会集体土地6.7097公顷,其中岗叉楼村委会集体耕地3.7744公顷、农村道路0.0481公顷;苑寨村委会集体耕地2.8872公顷;

宗地三:拟征收李埠口乡苑寨村委会集体土地6.4126公顷,其中耕地6.2530公顷、农村道路0.1596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周政〔2021〕3号)执行,拟征收土地属于二级区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为56000元/亩;地上附着物由市政府对周口港区物流包干,标准为8000元/亩,青苗补偿费标准为1000元/亩。安置途径:1、货币安置;2、社保安置按豫人社〔2019〕1号、豫人社办〔2020〕20号、周人社办〔2019〕78号文件规定执行;3、发展第三产业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李埠口乡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是在征地范围内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其他事项

本批次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群众的安置工作,由周口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具体实施并落实,具体情况经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特此公告。

 

202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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