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31日,周口市川汇区龙源路西沙河大桥南侧100米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7万元。事故发生后周口市人民政府于2月2日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商水县和川汇区人民政府等单位派人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原则和科学严谨、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基本要求,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最后认定该起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而是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特此公示
公示期:12月3日—12月9日 监督举报电话:12345
附件:周口市川汇区龙源路“1.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周口市川汇区龙源路“1.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8年12月3日
周口市川汇区龙源路“1.31”较大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1月31日15时26分许,周口市川汇区龙源路西沙河大桥南侧100米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7万元(不含死亡人员有关赔偿费用)。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1号)等有关规定,2018年2月2日,周口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周口市川汇区龙源路西沙河大桥“1.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商水县和川汇区人民政府等单位派人组成。
事故调查组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原则和科学严谨、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基本要求,通过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单德强,男,汉族,50岁,住址:河南省商水县袁老乡刘湾村二组,身份证号:412723196806047333。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10年12月22日,准驾车型:C1证,档案编号:412701928686。交通方式:肇事车辆驾驶人。
2、王占成,男,汉族,28岁,住址:河南省项城市官会镇时庄村,身份证号:412702199005204513。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10年07月08日,准驾车型:B2证。档案编号:412700544447。有效期至2026年7月8日。从业资格证号:412702199005204513,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2022年08月25日,交通方式:事故货车驾驶人。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肇事车辆豫A49F36《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车辆所有人:单德强,车辆类型:奥路卡牌ZQ6380A62F小型面包车; 发动机号码:911911121; 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LJPSBA11X9B022090;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09年12月07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2、货车豫PE797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车辆所有人:周口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类型:解放牌CA5310CCYP66K2L7T4E5重型仓栅式货车;发动机号码:52933119;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LFNFVXPX6HIF59254;核定载质量:17910KG。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01月26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01月31日。道路运输证字号为411623021660,营运范围:经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入户时间2018年1月29日,车辆年度审验有效期至2019年1月29日。车辆保险有交强险,车辆损失险29.2万,第三责保险100万,盗抢险29.2万,车上人员2人每座2万,自燃损失29.2万,不计免赔率险(三责险、司机座位险、乘客座位险、车损险)。
货车在事故发生时动态监控传输动态监控速度信息显示:15时23分,时速67公里。
(三)乘车人情况
1、袁兴印,男,住址:河南省商水县平店乡刘营村十一组,身份证号:412723196211017717,交通方式:豫A49F36小型面包车乘车人(在事故中死亡)。
2、单梦梦,女,住址:河南省商水县平店乡刘营村十一组,身份证号:412723198909147328,交通方式:豫A49F36小型面包车乘车人(在事故中死亡)。
3、袁艺洋,男,住址:河南省商水县平店乡刘营村十一组,身份证号:411623201505217711,交通方式:豫A49F36小型面包车乘车人(在事故中死亡)。
(四)周口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该公司公司法人:吴要民,于2016年7月28日成立,公司地址:河南省商水县纬三路东段;经营许可证号:4116238074569,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公司现有管理人员6名,成立有安全领导小组:吴涛任组长,吴亮任副组长,闫东星任成员;现公司有驾驶人员153名,营运车辆153台。2016年8月31日该公司成立动态监控中心,监控平台名称:全国货运平台,监控运营商:润之豪,监控系统车载终端型号:0821363,动态监控入网车辆数:153辆。
(五)事发道路情况
事发地位于周口市川汇区龙源路西沙河大桥南侧,龙源路西沙河大桥呈南北方向,系沥青路面,弯坡,有慢行提示灯,道路两侧防护墩,中心双黄线、分道线,双向有四条行车道,该路段无限速标志,无桥梁、弯道路提示标志。道路路况良好。
(六)事发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时间天气晴朗,白天,视线条件良好。
(七)检验鉴定情况
1、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情况:经陕西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对驾驶员单德强、王占成进行了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检测结果:单德强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成份;王占成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成份。
2、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1)事故前豫PE7972号货车的行驶速度约为64.12km/h;豫PE7972号货车的制动装置正常;(2)事故前豫A49F36号小型面包车速度约为61 km/h;豫A49F36号小型面包车的制动装置正常;豫A49F36号小型面包车的转向性能不具备鉴定条件;(3)运行轨迹:豫PE7972号货车由南向北在中央双黄线东侧快车道行驶,遇豫 A49F36号小型面包车由北向南在中央双黄线西侧快车道向东逆向驶入豫PE7972号货车行驶车道,豫PE7972号货车前部与豫A49F36号小型面包车前部发生碰撞,后豫PE7972号货车车头西北尾东南终止于道路中央,豫A49F36号小型面包车发生车体旋转头北尾南终止于道路中央;(4)豫A49F36号小型面包车开始偏离车道至发生碰撞时的距离估算约为73.4m。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过程。经查2018年1月31日15时26分许,单德强驾驶豫A49F36号小型面包车(乘车人:袁兴印、单梦梦、袁艺洋)沿龙源路西沙河大桥中心双黄线西侧车道由北向南下桥时逆向驶入西沙河大桥中心双黄线东侧车道,遇王占成驾驶豫PE797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龙源路西沙河大桥中心双黄线东侧车道由南向北上桥行至该处时,两车在道路中心双黄线东侧第一车道内相撞,后豫PE7972号货车头西北尾东南终止于道路中央,豫A49F36号小型面包车发生车体旋转头北尾南终止于道路中央,造成单德强、袁兴印,单梦梦、袁艺洋四人死亡,两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2018年1月31日15时32分许,一辆车号豫PE7972为重型仓栅式货车与一辆豫A49F36号小型面包车相撞。市公安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部门全力抢救伤员,快速开展现场处置,经过半个多小时的奋战,面包车内被困人员全部救出,下午16时50分事故路段恢复通行。此次抢险救援共出动警力20人(含领导),救援车辆2辆(拖车2辆)、救护车辆1辆、消防车4辆,消防官兵21人。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事故原因
肇事车辆豫A49F36(小型面包车)驾驶员单德强在事故发生地点视线良好且无其它车辆通行的情况下,驾驶车辆逆向驶入中心双黄线东侧,侵犯了货车豫PE797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正常通行权,形成货车避让不及的事实,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查看事故货车豫PE7972行车记录仪,询问相关人员,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司法鉴定结论,根据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调查组认为:
事故货车豫PE7972安全检验和道路运输证均在有效期内,驾驶员王占成符合具备驾驶资格,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在已经取得的证据中,未发现事故货车豫PE7972所在企业周口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与本次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
根据以上情况,经调查认定:周口市川汇区龙源路西沙河大桥“1.31”事故是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周口市川汇区龙源路“1.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